close
此文章來自奇摩知識+如有不便請留言告知
標題:
強制罪的追訴期是多久呢 ?
發問:
94.04 時 在公司門口聊天, 主管看不爽, 硬是把我從 1 樓 拖到 3 樓.. 當時沒去報案.. 也不知道追究.. 但有目擊者.. 想問一下.. 這是強制罪嗎 ? 有人說追訴期是 5 年, 有人說是10 年 到底是多久呢 ? 更新: 之前還有看過 寫 追訴期是 20 年的.. 真搞不懂到底是幾年..
最佳解答:
追訴時效為10年: 本案是單純的強制罪: 刑法第304條:以強暴、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這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依同法:(追訴權之時效期間) 刑法第80條第三款: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,十年。
其他解答:
玲司說的沒錯!追溯權已過!6個月為之!|||||所謂追訴期是指國家對犯罪者的訴追期限(起訴審判犯罪嫌疑人的期限),而你遭受侵害知有犯罪者的情形下,是所謂的告訴期(通知國家檢警機關去抓拿罪犯的通知期限),只有6個月,從94年到現在早就過了A9A3995964ED49A9
文章標籤
全站熱搜